交通运送部决议对《路途风险货物运送处理规则》(交通运送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正为:“专用车辆的技能方面的要求应当契合《路途运送车辆技能处理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删去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路途运送处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修正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路途运送处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能等级证明或许车辆归纳功能查验测验技能合格证明”修正为“车辆技能等级鉴定定论”。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路途货物运送及站场处理规则”修正为“路途运送车辆技能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