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要求和省安委会会议精神,现将《岳阳市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及《岳阳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进一步细化了相关重点工作要求,并将分工方案明确如下:
(1)加强源头管理,强化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严格审查申请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坚决不予颁发资质;交通运输部门要每半年将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信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信息等)抄送同级安监、公安交警、质监、工商等部门。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有挂靠问题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通报同级工商、税务等部门,确保停业整顿期间所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驶停运;停业整顿企业一定经交通运输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拒不停业整顿或整改不达标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
(2)依法开展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一定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后,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014年6月前,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市和在本市备案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以山西晋城“3·1”特别重大道路交互与通行危险化学品燃爆事故、广州“6·29”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引发爆燃重大事故和怀化市“10·6”常吉高速地穆庵隧道口槽罐车侧翻引发爆炸事故为典型案例,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加大应急处置训练力度,确保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熟知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上的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并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专业训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交警、安监、质监等部门配合)
(3)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坚决杜绝“危险人员”驾驶“危险车辆”现象。对申请从业资格考试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必须出具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证明,否则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受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比对吸毒人员数据库,发现有吸毒史的,对确认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一律按规定注销驾驶资格,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立即将该驾驶人调离驾驶工作岗位,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本年度内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快速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特别加强对长期在本市经营的异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推动株洲市和茂名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联动示范工程不断取得新成效;2014年年内全面清查本市和在本市备案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道路安全违法、事故记录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共同负责)
(4)强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保障水平。本市和在本市境内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方面的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到本市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定要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2006)强制性规定要求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并严格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在用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2015年1月1日起,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便擅自上路运输的,一律依法扣留。(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安监部门配合)
(5)严把检测检验关口,防止不符合标准要求车辆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依规定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质监、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体和罐体技术状况台账,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体、罐体进行检测验证,特别突出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牵引车额定牵引质量匹配,载运介质充装,罐体材质、强度及安全检验等情况。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或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检测检验通过;存在“大吨小标”、“小车大罐”、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附件不齐全或其他达不到要求的罐体,同样不得检测检验通过。未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不得给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运输车辆办理相关车辆登记、资质颁发手续。质监、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每月定期相互交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台账,每半年抄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质监、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6)妥善处理在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问题。指导并督促本市和在本市备案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逐台核查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对于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已明确为运输危险化学品且没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由车辆生产企业免费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明确为运输危险化学品但实际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没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车辆,或车辆生产企业已倒闭,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委托合乎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凡在2014年底前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质监部门从2015年1月1日起不予出具相关检验合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取消车辆营运资格,收回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负责,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7)严格落实公路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制度。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隧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应邀请当地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人员参与安全评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一律不得通车运行。(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公安交警部门配合)
(8)每个季度开展一次隧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活动。对隧道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监控、安全、消防、应急救援等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或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道路施工、建设、养护单位予以完善和修复。特别要加强对隧道外抗滑桩位移情况、坡体稳定情况的检测,如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要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限期修复。要结合道路真实的情况,在公路隧道入口前增设和完善减速提醒装置,在隧道入口增设测速装置,严控车辆进入隧道时的速度。要完善隧道灯光照明、防撞护栏、紧急避险车道和限速、禁止超车交通警示标识和逃生指示标识等道路安全基础设施。要根据隧道的详细情况,加装监控视频、声光报警、应急广播、应急按钮等装置,确保紧急状态下隧道内人员能够第一时间获知危险信息,及时避险逃生。(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当地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9)2014年10月前全面排查、评估在用公路隧道沿线各类检查站、收费站、超载监测站等选址对隧道内车辆快速通行的影响。对易造成隧道交通拥堵、导致事故发生的,分别采取立即停用或撤销等措施依法处置。尤其要严查严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公路隧道内超车、掉头、倒车、停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各类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隧道交通流量变化和交通违法、事故规律特点,按照“定人、定车、定时间、定路段”的要求,对隧道内事故多发点段进行巡逻管控,依法查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10)实施隧道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或隧道权属单位拒不整改的隧道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相关监管单位可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挂牌督办。安委会决定挂牌督办的,应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在媒体上公告,强化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挂牌督办的隧道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挂牌督办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的,事故调查层级上提一级。(安监部门牵头,监察、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参与)
(11)按照《岳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抓紧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类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统一和规范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平台,建立责任明晰、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并经常进行应急演练。将公路隧道拥堵作为重大险情来应对处置。制定和完善隧道安全通行措施,一经发现隧道拥堵,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采取出口加快放行、入口限制进入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导拥堵车辆,对已处在隧道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严加监管。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涉事人员要反应灵敏、果断决策、有力指挥、有序疏导、有效施救、及时组织逃生。(政府应急办、交通运输、卫生、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12)整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资源,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路线、位置和所载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信息共享,便于在紧急状态下迅速展开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共同负责)
(13)要把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作为全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划,坚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逐步的提升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素质和能力。与此同时,要发动主流媒体开展专题报道、深度报道、公益宣传等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逐步的提升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安委办牵头,政府应急办、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广电、安监、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负责)
(14)依托公安消防的专业救援力量,进一步建设好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公安消防队伍要紧扣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尤其是涉及隧道事故的特点,加强技战术训练,配备专门装备和物资。在接到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险情报告后,迅速出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处置。(政府领导,公安消防部门为主,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监、质监、气象、环保、卫生等部门配合)
(15)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保障,消防、气防、医疗及其他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抢险任务通过各类收费站时,各收费站应立即放行,不得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
(16)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公路隧道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暗查、突击抽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搞好日常执法,坚持从严执法。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安监部门要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从紧从快严肃查处,尤其对因道路安全设施缺失损毁未及时完善修复、不合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导致的事故,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安委办牵头,监察、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依职责参与)
(17)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相关机制的成员单位和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紧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的重要课题,深入基层和公司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要定期召开会议会商工作,并在安委会框架下分别成立以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和安监部门为组长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和危险化学品专家队伍支撑等四个协调小组,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充分发挥作用。2014年8月,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四个专项督查组,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领导带队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工作不认真,措施不过硬、效果不明显的地区,依法对政府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地安委会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联合执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推动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深入。(安委办牵头,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共同负责)
为有效杜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提升全市公路隧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和省安委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2014年4月至10月底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综合监管、行业监督和行业管理的责任,解决影响和制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公路隧道安全的突出问题,推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权属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公路隧道安全生产联动机制,强化信息沟通和共享,推进联合执法,形成长效机制,有效杜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本市和在本市备案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包括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在异地经营的车辆),在本市范围内通行的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本市范围内所有的公路隧道(不包括正在施工的公路隧道)。突出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有毒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突出近三年来发生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和险肇事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突出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频繁省道县道的隧道。
主要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公路隧道权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职责的情况。检查他们是否把安全生产真正摆在第一位,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等标准规范,是否存在挂靠或变相挂靠行为;检查公路隧道是否符合《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施工管理技术规程》(DBJ53-14-2005)、《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1999),是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的安全资格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过期有效,是否按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情况,驾驶人员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一个记分周期内是否扣满12分,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且尚未戒除。驾驶员和押运员是否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是否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持有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应急材料。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测检验情况,是否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存在“大吨小标”、“小车大罐”、安全附件不齐全等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牵引车额定牵引质量是否匹配,载运介质是否发生变更,罐体材质、强度是否经检验合格,是否有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是否有安全标示牌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
4、承运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是否依法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是否向托运人索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5、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训练情况,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进行了典型案例安全教育,是否熟知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是否曾接受应急处置专业训练。
1、公路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隧道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是否按要求邀请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人员参与安全评估;是否每季度开展一次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是否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已缺失或损毁的安全设施设备。
2、隧道外是否存在坍塌、坑槽、隆起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是否针对性设置了警示标志并限期修复;公路隧道入口前是否根据需要增设和完善减速提醒装置,是否按规定在隧道入口增设测速装置(长大隧道、连续隧道入口必须安装)。
3、隧道灯光照明、防撞护栏、紧急避险车道和限速、禁止超车交通警示标识和逃生指示标识等道路安全基础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需要根据隧道的具体情况加装监控视频、声光报警、应急广播、应急按钮等装置。
4、公路隧道沿线是否存在各类检查站、收费站、超载检测站,如有则检查其选址是否对隧道内车辆快速通行的有不利影响,是否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风险评估。
5、是否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和完善隧道安全通行措施,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1、各地、各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检查他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2、是否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岳阳市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要求按期完成各自的重点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公路隧道权属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方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公路隧道权属单位进行全覆盖式安全检查,并对下级政府及对口部门进行督查。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全面督导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停业整顿,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公路隧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合理安排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尽量争取不影响隧道正常通行。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和隧道安全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和隧道权属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押运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隧道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隧道通行安全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必须加强检测检验相关管理,严格依法依标准科学进行检测检验。安监部门要加强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协查制度,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及时向本地区或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到协查通报后,相关部门要明确人员督办,开展相关事项调查工作,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或改正。
(三)建立道路运输卸载基地。各地安监、交通运输、质监、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做出详细的调查,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溶剂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一经查获超载、超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要依法处罚外,要立即将违法车辆押运至就近的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四)要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平台,共享监控资源,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增强监控能力。
(五)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专家了解涉事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六)坚决打击非法运输活动。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批准颁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已经取得的资质,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