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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第三轮行政许可和标准化创建达标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2 03: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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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第三轮行政许可和标准化创建达标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切实抓好第三轮行政许可和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务必认真落实以下相关要求:

  一、一厂多处多户整治问题。切实依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一厂多户”和“一证多厂”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坚决取缔一厂多户各自组织生产经营、转包分包和下发下手工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现有企业存在的“一厂多户”各自组织生产经营、违规转包分包、下发下手工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按一证一厂一处的原则进行许可发证,一个生产企业应在一个生产区域范围内,这个范围内的工库房,生产线,各分区之间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内部安全距离标准要求。凡不处在这个区域范围内的工库房,生产线,生产区等生产储存基础设施一律淘汰取缔。县区安监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兼并整合型企业的主副厂区进行全面梳理整治。对于原相邻独立发证企业之间安全距离只能按内部距离计算符合标准要求的,此轮许可一律兼并整合为一个企业进行许可发证。标准化创建和许可整改提升,符合一证一厂一处要求兼并整合的主副厂区应同步进行并同时完成,凡整改不达标和内外部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厂区将一律淘汰取缔。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各生产区、各生产线和工库房(包括危险品仓库区)应在一个统一围墙之内。行政区、生活区不得进入这个统一的生产区的区域范围之内,并应与生产区工库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且与生产区之间应有围墙隔离。销毁或燃放试验区应严格按销毁燃放试验安全条件的标准规范执行。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划分六种类别生产线,即烟花类、礼花弹类、爆竹类、引线类、黑火药类、亮珠类。在生产区的统一围墙之内,除危险品仓库允许设置分区外,每一类别生产线必须设置在同一个分区内。其中: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增加引线生产线且需单独设置引线生产区的,与主厂区工库房之间最近距离应按照主厂区范围内最大核定药量工库房对应的最小外部距离执行,最远不超过200米;

  (2)烟花生产企业增加亮珠生产线且需单独设置亮珠生产区的,与主厂区工库房之间最近距离按照主厂区范围内最大核定药量工库房对应的最小外部距离执行,最远不超过200米;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增加其他烟花或爆竹生产线且需单独设置分区的,与主厂区工库房之间最近距离应按照主厂区范围内最大核定药量工库房对应的最小外部距离执行,最远不超过200米;

  (4)礼花弹生产企业增加其他烟花或爆竹生产线且需单独设置分区的,与主厂区工库房之间最近距离应按照主厂区范围内最大核定药量工库房对应的最小外部距离执行,最远不超过200米;

  各生产分区、生产线和工库房(包括危险品仓库区)应分别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规范的外部要求和外部安全距离执行。

  二、空间布局整治问题。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空间布局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条件标准执行。各产地要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企业选址、外部安全距离、工艺流程布局、内部安全距离及成品仓库设置要求等方面全面梳理甄别,对与学校、民房等距离不符合要求、企业面积达不到要求又因地形环境限制无拓展空间、企业内外部距离无整改余地等空间布局整改无望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采取整体搬迁或淘汰退出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包括引火线、黑火药生产企业)围墙与相邻花炮厂、其他高危企业或其它重大危险源的最近距离应严格按照本企业范围内最大核定药量工库房对应的最小外部距离执行。

  对企业在改造提升中确需增改建成品仓库的,原则上应与生产区其他工库房在同一统一围墙范围内,确因地形条件限制无法在同一围墙内建设成品仓库的,应由三大片区督导把关平台逐一会诊把关,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危险品仓库区单独设置的,与主厂区工库房之间最近距离应按照仓库存药定量对应的外部距离执行,最远不超过200米;

  以上方式设置危险品成品仓库的,必须用围墙与外界隔离,并保持规定的外部安全距离。

  礼花弹生产企业危险品仓库区的设置严格按照《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AQ4121—2012)规定执行。

  对拟保留下来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空间布局整治的有关要求,严格设计、严格图审、严格评价(评审)、严格现场审查把关。

  三、机械化应用问题。一是严格按省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通过省安监局安全论证的机械和不属于省局审查确定的机械研发制造基地生产的机械不得应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凡安装了不符规定要求的机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通过行政许可。二是对目前未通过省局安全论证的机械建立登记试用制度,对试用的机械严格执行备案登记,设区市安监局可先进行安全初步论证,市局论证合格后行文(函)报省局登记备案后,原则上可选3--5家企业进行试用,具体试用企业名单由市安监局确定后报省安监局备案。试用机械经九个月后(特殊情况可在6个月后)实践检验未发生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省安监局再组织进行安全论证。三是严格规范机械制造。经省局审查确定的机械研发制造基地,均须按照省局下文确定的机械标准要求进行制造,不得擅自改变机械标准、机械机型等,切实保证机械制造本质安全。对拟新增机械研发制造基地的,可由设区市安监局先审查认可后,报省局安监局组织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即可行文(函)确认。四是配装封一体机的安装使用应严格按《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爆竹“一字型”配装封一体机及其生产线工艺、流程、布局调整规范新模式和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3〕71号)规定的新模式执行。

  四、引火线生产企业问题。要按照《引火线生产企业本质安全条件》(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316号)和《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爆竹生产用纸质引火线湿法制造工艺、流程、布局新模式和管理要求》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3〕247号)有关要求,严格督促指导引火线生产企业整改到位。对整改达标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许可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淘汰退出。对生产规模小、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安全无保障的引火线生产企业(含生产线),坚决整顿淘汰和退出。引导推动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增加自产自用引火线生产线。凡是增加引火线生产线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落实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出增加引火线生产线许可范围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签名、盖章确认,提交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受理,严格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3〕207号)关于变更许可的程序办理。要严格引火线生产企业规划布点,从紧少建引火线生产企业。

  引火线生产企业或引火线生产线,不论是湿法制引还是干法制引,凡是设置保留引火线晒场的,晒场必须按阳光棚加防火墙模式进行设置建设。

  引火线仓库为坑道式设置,且坑道高度高于仓库屋顶1米以上的,仓库与其他工房距离可按最小外部距离115米的80%执行。

  五、经营企业优化规范问题。一是全面启动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工作(以下简称标准化达标工作),并将标准化达标工作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相结合。二是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3]93号)和《关于进一步突出强化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176号)要求,切实做好本地批发经营企业的区域统筹工作和拟新增经营批发企业的规划布点申报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查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认真核定仓库最大储存能力,使其储存安全条件和能力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一家批发企业只允许设置一处仓库区;对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储存和配送服务能力与经营规模不适应的,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坚决禁止内销经营批发企业或其他主体针对内销市场集中连片建设烟花爆竹成品仓库或超面积建设储存仓库(每一经营批发企业仓库不得超6栋,单库面积不得超1000平方米);严禁通过集中连片建仓库区和通过储存经营的方式经销内销产品。经营批发企业成品仓库建设应按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176号文件执行。因出口外销确需集中连片建成品仓库的,仓库区、单栋仓库面积和仓库数量原则上应按176号文件执行,并应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履行先报市安监局再报省安监局规划布点的审查批准程序。

  六、切实发挥三大片平台督导把关作用。三大片平台既是联动督导把关平台,又是上传下达、意见交换和宣传教育平台,还是综合解决企业疑难杂症沟通协调平台。要强化平台对专家图审和评价、设计的监管、规范、把关、执法职责,平台应主动切实加强对专家组、中介的图审和评价、设计的源头把关,对专家组和评介、设计未严格按标准把关的,平台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进行纠错纠偏,平台应突出加强“会诊执法”和“强化图审”工作。对专家组、评价和设计机构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凡哪一环节因违反规定未严格把关导致留下安全隐患的,将严肃追究此环节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区和药料仓库区应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纳入本企业的整体工库房空间布局之内。凡独立发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与其他生产企业集中连片共区共建共用成品仓库和药料仓库。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凡药料仓库和中转库的储存容量低于本企业生产能力匹配要求的,一律应按匹配要求和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其他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改造重建达标。严禁设计评价时为了达到安全距离要求而人为减少药料仓库和中转库药量,从而导致仓库容量与生产能力不匹配而留下重大安全隐患。严禁设计评价时为了达到安全距离要求而人为减少成品仓库药量,从而导致仓库容量与生产能力不匹配而留下重大安全隐患。

  (二)建筑结构:应严格按赣安办字〔2013〕51号文件要求执行。对于新建厂新建工库房新建生产线或整体异地搬迁企业,其1.1级、1.3级工房一律要求为实心墙体。老企业原有工房,1.1级工房要求为实心墙体;在采用地下坑道、地上坑道、沿山体坑道等设置1.1级工房的防护屏障且防护屏障的高度及强度符合标准要求时,经评价确认可达到安全保障能力要求的,可以保留原有建筑结构;1.3级工房原则上要求为实心墙体。

  (三)对赣安监管花炮字〔2013〕99号文件关于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的基本要素否决项作适当调整,确定保留为15个否决项。见附件否决项一览表。

  (四)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不得与厂长生产办公室或安全培训宣教室合二为一。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在门外悬挂统一的名称(安全管理办公室)标识牌,室内必须有“13个一”目录牌悬挂上墙,并按“13个一”要求配备配齐相关设备设施并切实抓好运转操作的工作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核查把关。按照总局54号令关于礼花弹、黑火药、引火线名以上省安监局人员进行现场审查要求外,对其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省安监局应在设区市安监局现场审查(并出具现场审查表)的基础上,以县区为单位按每批次不少于30%比例进行现场核查把关(并出具现场核查表)。

  八、切实执行烟花爆竹产业政策。我省第三轮行政许可要按照烟花爆竹的特殊产业政策,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烟花爆竹生产集约化精神和总体减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的部署要求,我省除引火线、黑火药按照区域产能平衡要求适当增加已规划布点生产企业外,原则上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产地市、县(区)应按照原已发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加上已经规划布点的引火线、黑火药企业增加的企业数量,经过本轮行政许可之后,原则上不再突破本地(包括各产地市和各产地县区)上述可发证企业数量。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淘汰退出机制,在新一轮行政许可和标准化创建达标中,凡达不到条件标准规范要求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区,凡发生了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企业,凡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严重程度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退出关闭处罚规定的,一律淘汰退出并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