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安徽淮南村民顾小虎(化名)反映,他开小货车去加油站购买柴油给农机加油,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暂扣车辆并处罚金3万元。为交罚款,他卖掉田中水稻后又借了1.2万元。此事在网络上引发广泛争议。(12月14日 极目新闻)
这一处罚不仅让顾小虎陷入经济困境,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与农村真实的情况之间脱节的深思。首先,顾小虎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违法性,但其背后的动因却是农村农业生产中都会存在的现实需求。农忙时节,大型农用机械对柴油的需求量大,而农村地区加油站稀缺,农民不得不自行采购柴油以满足生产需求。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也反映了这一点。这种现象在农村并非个例,而是许多农民为维持生计所采取的“无奈之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冷冰冰条文与农民的生存现实之间显得格外不和谐。
其次,法律的目的应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而非单纯的罚款创收。3万元的罚款对于收入本就不高的农民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顾小虎为了交罚款不得不卖掉辛苦种植的水稻,甚至还需借款1.2万元,这不仅影响了他的生计,也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经济情况。这种情况让人不禁思考: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是否考虑到了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与人性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虽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同样指出了“危险货物豁免”的相关联的内容,针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可适用“首违不罚”的条款。可见,地方运管部门在执行处罚时,缺乏将法律条文与真实的情况结合的能力,未能体现出应有的灵活性与人性化。
另外,法律实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与同情心。在《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针对没有车辆营运证且没办法提供其他证明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然而,当顾小虎因小额柴油运输被重罚时,显然与这一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反映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不合情理。
面对如此困境,建议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应当重新审视这一事件,考虑到农村农民的特殊情况,采取灵活性更好的人性化执法措施。例如,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应该更加人性化、灵活化。对于农民这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优先考虑给予一定的豁免或者从轻处罚。同时,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晓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为无知而违法。
政府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加油站的布局和建设。通过增加加油站的数量和分布,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加油难”的问题。这不但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还能大大的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民而言,他们要的是理解与支持,而非简单的惩罚与制裁。
最后,我们还需要思考怎么样在法律体系中融入更多的人文关怀,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应当与实际生活相结合。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和规定,它更应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我们该更看重考虑多方面,看到人民生活中一些切实需求与困境,让法律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