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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LNG槽车非法排放BOG最高检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2 02: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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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下载米乐体育app平台

  日前,最高检公布了一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运输槽车非法排放气化天然气行政公益诉讼案”。

  陆上LNG主要是通过LNG槽车进行运输,槽车将LNG运送到目的地卸车后,罐内会残留部分液体,当槽车空载状态行驶时,受到行驶时间、距离、环境和温度及槽车质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残液会受热蒸发形成气态天然气,简称BOG(Boil Off Gas),主要成分为甲烷(CH4)。随着槽车内气体温度的上升,其压力也会有所升高,一般可达0.3~0.5MPa。而实践中,各LNG生产企业编制的质量保证手册均编写类似“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充装……槽车压力高于0.2MPa或低于0.1MPa”的规定。因此,槽车再次进行装车前,必须先将压力泄至0.2MPa以下才能进行充装。

  在该案中,部分天然气运输槽车司机为节省在回收站排队等待释压时间,在到达液化天然气装卸站之前擅自打开罐体泄压阀门,释放BOG,降低罐体气压。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的规定。

  最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各政府机关以及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代表召开磋商会,就如何整治液化天然气槽车非法排放BOG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在行政机关履职监管下,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签订《关于禁止液化天然气槽车司机私自排放BOG的协议》,严格执行运输车辆二次装车前必须持有BOG回收企业出具的卸压证明的规定。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以及环境执法逐渐强化,企业需积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加环保资产金额的投入,不仅提升公司绿色竞争力,也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异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异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针对运输槽车擅自将气化天然气(以下简称BOG)排放至大气中,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造成公共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运输槽车内残留的气化天然气规范回收处置,大大降低特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生态环境。

  BOG的主要成分甲烷是重要的优质气体燃料和化工原料,也是温室气体之一。2018年,陕西省志丹县两家公司开始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天然气运输槽车将液化天然气运到目的地卸车后至再次充装前,槽车罐体内残留有因液化天然气相平衡或受热蒸发产生BOG,且罐体内气压值超过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时罐体气压0.15-0.2MPaG技术方面的要求的2倍以上。部分天然气运输槽车司机为节省在回收站排队等待释压时间,在到达液化天然气装卸站之前擅自打开罐体泄压阀门,释放BOG,降低罐体气压。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的规定。经专家估算,仅2021年,在志丹县因液化天然气装车释放的BOG约为3668吨,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量;且甲烷遇明火易引发爆炸,威胁过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3月,志丹县人大代表反映县城内液化天然气槽车非法排放BOG,有几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影响环境等问题。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志丹县院)初步调查后,于同年3月24日决定立案。经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书证材料、委托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等,查明了案件事实。

  2022年4月13日,志丹县院组织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志丹县公安局、志丹县应急管理局、志丹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以及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代表召开磋商会,就如何整治液化天然气槽车非法排放BOG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会后,上述4家行政机关联合印发《逐步加强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乱排乱放BOG整治工作方案》,强化行政机关监管责任,明确全面落实液化天然气生产、运输、使用企业的主体责任,强调发挥BOG回收企业的作用。在行政机关履职监管下,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签订《关于禁止液化天然气槽车司机私自排放BOG的协议》,严格执行运输车辆二次装车前必须持有BOG回收企业出具的卸压证明的规定。志丹县BOG回收企业通过增加1倍的泄压端口,对罐体残留BOG实行有偿回收等措施,引导、鼓励液化天然气槽车到站泄压。

  整改后,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排放BOG行为开展突击检查,将在高速路口记录的液化天然气槽车压力表数值与BOG回收记录进行比对,未发现偷排现象。2022年7月12日,行政机关会同有关专家对BOG回收公司进行调研发现,2022年5至6月进入志丹县BOG回收企业的液化天然气槽车数量以及回收的BOG气体同比均增加9倍以上。

  2022年10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反映的问题,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赴辖区8个县区就BOG回收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形成报告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和延安市委。2023年3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将BOG回收问题作为一项监督重点,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治理。

  液化天然气运输槽车擅自排放BOG,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还造成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诉前磋商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多元共治、同题共答,推动企业主体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引导液化天然气槽车司机到站规范泄压,实现运输槽车残留天然气回收利用,消除公共安全风险隐患,以检察履职推进减排降碳,助力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