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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校车、交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永政办明电[2014]94号)

发布时间:2024-07-14 16: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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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永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刻吸取我省“7.10”重大校车翻坠事故、“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爆燃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入推进《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大督查”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永政办明电〔2014〕85号)各项措施的落实,坚决防范事故。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集中开展校车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别负责校车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市政府由向曙光市长任三项大检查工作的总指挥长,唐能武副市长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蒋建湘副市长任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刘尤碧副市长任校车安全管理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三项大检查的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下同)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县区、乡镇政府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乡镇和部门、责任落实到乡镇和部门、监督检查到乡镇和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的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于8月8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1.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突出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本单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排查。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逐一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央、省驻永及市属企事业单位要在认真进行内部检查的同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做到全覆盖,并组成督查组对下级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全程、深入、细致的检查督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各类单位必须做到全覆盖。

  3.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创新检查方式,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要求,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驻点督查等方式,坚持“全覆盖、深排查,填表格、建台账,签责任、严追究,下文书、速交办,促整改、抓到底”五步工作法,把大检查线.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管、严格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打非治违工作,要重点突出“六打六治”:打击校车和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越范围经营、挂靠经营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问题;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以包代管以及非法改装、违法挂靠、违规装载等问题;打击破坏油气管道行为,整治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问题;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假技改、假整合以及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问题;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堵塞封闭等问题。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安全生产四大三基行动计划相结合,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大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校车、交通、危化品安全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搜集和整理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开展专项大检查的信息资料,及时总结三大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市里将校车、交通、危化品三大专项大检查工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要将总结材料于11月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电线,邮箱:,市安委办)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湘政明电〔2014〕1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大检查(以下简称“专项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全市校车安全管理专项大检查由市政府副市长、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尤碧牵头,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监察局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实施。专项大检查分排查整改、抽查、督查三个阶段进行。排查整改阶段由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组织实施,抽查、督查阶段由各级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排查整改阶段(9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按照方案要求,于9月20日前全面完成排查整改工作。对于尚未放暑假的幼儿园要立刻启动、优先完成。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市人民政府分别对各县区(管理区)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三阶段:督查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各级政府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回头看”,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根据省市校车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专项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已获得使用许可的校车情况排查。主要对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管理、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管理、校车行驶线路审批管理、校车质量安全技术状况、校车安全管理、校车日常管理等六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整改,并逐一核实、登记。(二)非法运营车辆情况排查。未获得校车使用许可、无安全保障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类型、数量等)(详见附表一)。

  专项大检查采取排查整改、抽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所有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所有校车通行线路进行排查,不漏一校、一车、一人、一路。

  (一)排查整改。排查整改以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为单位进行,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牵头负责,组织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排查工作组,对照排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本县区(管理区、开发区)校车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切实整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报市校车管理办公室。具体要求:

  1.项目到位。检查实施部门对方案所列检查项目及内容均应检查到位,不得遗漏。

  2.程序到位。检查实施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检查,不得以书面检查代替实地检查,不得以抽样检查代替全面检查。

  3. 责任到位。检查实施部门及负责人、经办人对检查负责,在检查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检查表汇总后(附表二中的第5-10项情况统计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公章,与校车安全管理专项大检查整体情况材料一起,于9月20日前报市校车办。

  4.处理到位。检查实施部门应形成明确的检查和处理意见:对合格的准予继续运营;对短期内(今年秋季开学前)能整改到位的,要求迅速整改,整改到位后准予运营;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暂停校车运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社会车辆接送学生的,严厉查处,坚决取缔。

  (二)抽查。市、县区分别成立由政府牵头,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安监、质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深入各地对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县区抽查面要全覆盖,并将抽查情况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于10月20日前报市校车办。

  (三)督查。对于通过抽查发现排查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要进行重点督查。

  (一)一事一方案。对排查出的每个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内容、措施、时间和达到的效果。

  (三)一事一验收。对于要求整改的项目要进行逐项验收,确保完成时间和效果。

  (四)一事一报告。对于短期内确实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要逐项报告;对于暂停校车服务后的学生上下学交通解决方案,学校及有关部门要逐级报告。

  各地对排查整改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整改内容、效果等情况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校车安全管理专项大检查结束后,各地要组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回头看,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县区相关工作信息材料报市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联系人:胡红丽,电线,邮箱:)。

  ⑵车标牌上载明的本车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是否与实际相符;

  ⑷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费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是否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单位并依法处置;

  ⑸是否按期按标准缴纳交强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且是否在有效期内;

  ⑺非专用校车是否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了校车整改,统一了校车颜色和标识,统一配备了相应的安全设备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取得整改专用合格证;

  ⑻配备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是否方便取用、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⑼校车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⑽校车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是否停运维修,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是否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达到规定的驾龄、年龄要求等;

  ⑵校车经过的道路是否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是否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危险路段的,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⑷经过审批的线路是否跨县级、市级区域,跨县级,市级区域的线路是否经过了联合审批;

  ⑴校车出厂是否符合GB24407-2012校车国家标准要求,取得机动校检验合格证明;

  ⑵校车生产、整改企业是否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确保出厂校车产品的质量安全;

  ⑶省内法定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校车检验,是否存在不检、漏检、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⑴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按《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⑴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与学校协商制定了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切实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⑵学校是否按要求对乘车人数、接送时问,趟次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校车管理台账;

  ⑸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与校车驾驶人、安全管理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深刻吸取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打击各种非法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尽力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用三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成立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唐能武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蒋俊林和市安监局副局长罗水文任副组长,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罗水文任办公室主任。

  各级各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各个环节开展全覆盖的排查,并督促企业针对自身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及时整改,边查边改。

  各地要在前期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区分重点地区和轻重缓急进行专项督查,对非法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和依法处罚,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整改、跟踪落实。

  各地根据排查、督查和整改的情况对此次专项大检查行动进行全面验收,构建长效机制,巩固专项大检查成效。

  主要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等环节相关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职责的情况。检查各级各部门是否把安全生产真正摆在第一位,检查地方政府是否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是否严格遵守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是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行为。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是否组织编制并颁布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甲醇汽油、乙醇等重点危险化学品专项规划,是否对化工园区进行了整体安全评价,是否在编制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和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市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2. 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履行各自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负有的职责,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安全审查通过就给予立项和规划审批的,是否严格审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证照,是否加强对颁证后日常监管和执法,是否按要求组织成品油安全专项整治、金属粉体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是否认真落实“打非治违”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企业和车辆,是否相互沟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市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1. 许可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市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完善和执行情况。企业各项安全责任制是否与岗位职责相匹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作业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应急管理、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等情况。(市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3. 两个规定执行情况。《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的要求全面执行到位。(市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4. 企业夏季高温的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做好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落实防高温、防雷电、防汛等有关安全措施;是否严格落实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票证制度;生产设备及原料、产品储罐和仓库是否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是否落实员工防暑降温措施。(市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5. 提升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情况。重点检查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是否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和隐患整改,城区化工企业搬迁,氯酸盐专项整治进展等情况。(市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6.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和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完善、正常运转。(市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7. 危化品使用条件情况。使用危化品氨、氯企业储罐(储槽)和装置是否具备安全条件,是否严格按照危化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和运行。(市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8. 危险化学品源头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购销和流向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收发货登记签单制度,是否向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购买或出售危险化学品。(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配合)

  1. 资质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是否取得运输许可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 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船舶的驾驶人员,运输车辆的押运人员是否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驾驶员和押运员是否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应急联系材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3.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船舶情况。运输车辆和船舶是否未经审批擅自进行了改装改造,未按规定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擅自上路从事营运的,是否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存在“大吨小标”、安全附件不齐全等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牵引车额定牵引质量是否匹配,载运介质是否发生变更,罐体材质、强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是否有安全标示牌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质监、公安交警部门依职责分别实施,安监部门配合)

  4.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承运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托运人(含单位)是否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或资质过期失效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是否依法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是否向托运人索取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没有约定的,负责装卸作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指派了装卸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了从业资格证,是否未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等相关手续就装卸发货。是否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配合)

  5. 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训练情况,是否对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了典型案例安全教育,是否熟知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是否曾接受应急处置专业训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

  (一)企业自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尤其是要深刻吸取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产品购销和流向制度,加强发货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注入非法渠道。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部门检查。安监、公安、交通、经信、质监依照职能各自出台大检查方案,并相互协作配合组织实施。要按照“全覆盖、深排查、填表格、建台账、签责任、严追究”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的企业进行全覆盖式安全检查,并对下级政府及对口部门进行督查,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不姑息迁就。市政府将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环节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三)政府督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级安监部门要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协调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一是坚持全面覆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大检查务必做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等环节全覆盖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把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二是强化工作联合。安监、公安、交通、经信、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席会议,强化部门责任,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突出问题整改。本次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当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等并认真组织整改。各级各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的关闭,该追责的追责;对非法违法行为,坚决落实关闭取缔、行政处罚、停产整顿、依法追责的“四个一律”措施。

  四是定期社会公示。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进度和结果公示制度。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每半个月向社会公示一次本领域、本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情况。要将发现的安全隐患状况、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逐一向社会公示。要通过永州日报、红网永州等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报道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情况,及时公示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是严格组织验收。市政府对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专项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报省人民政府,对于措施不过硬、工作不得力、成效不显著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和通报,对走形式、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开展大检查,没有整改完毕的隐患要继续督促整改到位。

  六是加强统筹调度。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项大检查的统筹调度,高度重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真实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从8月开始,每月14日、28日前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大检查统计表、月度工作汇总材料,并于10月2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联系人:蒋熠;联系电线

  为深刻吸取7.10、7.19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特制订本方案:

  1.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唐能武副市长(负责水上交通)、蒋建湘副市长(负责道路交通)为组长,市交通局局长李明清和市公安局副局长周礼功为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地方海事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分为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其中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杨运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水上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地方海事局,吕格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治期间日常工作。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下同)成立由分管交通安全副县区长为组长的专项大检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交通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1.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切实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要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杜绝安全违章行为,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组织,县相关部门实施)

  2. 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从事跨省客运班线、超长班线、夜间班线、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车辆日常安检和定期检测的审查,加强对客运车辆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有一次严重违法的“两客一危”车辆、校车驾驶人,督促企业组织统一学习;对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的车辆,要依法采取停业整改措施;对有多车严重违法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资质。车辆违章记录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及时抄告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各运输企业应充分发挥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GPS定位系统的作用,强化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警支队、市安监局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组织)

  3. 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资质。对全市货物运输经营企业逐一进行排查,督促运输企业对货物运输车辆逐一进行排查,特别是对于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行非法改装的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排查梳理。凡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货物运输经营者,要立即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到位。经整顿仍达不到的,由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凡发现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要立即进行登记、停止运输,并由各县区运管部门汇总上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大排查整治期间安排集中路面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行为。(市交通运输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组织,县相关部门实施)

  4. 加强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路面秩序管控。要强化对上路行驶运输车辆的路面管控,严厉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超员、超速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严厉禁止长途客车凌晨2点至5点上路行驶,严格执行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等规定,确保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配合,县相关部门实施)

  5. 重点路段隐患排查。各县区要对辖区国、省、普通公路、农村道路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等特殊路段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公路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路弯道、坡道、桥梁、隧道、交叉路口和车流量大、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整改期间,有关部门要采取临时性、应急性管制措施,提前设置醒目的警示、提示标志。(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路局、市质监局配合,市相关部门实施)

  6. 汽车客运站场规范管理。汽车客运站严格履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职责,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车辆出站检查等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严禁危险品上车、车辆超载和安全例检不合格车辆出站。(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组织)

  7. 严格落实大客车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规定。道路客运企业要认真落实长途客运安全管理责任,将责任逐级落实到车、落实到人。各级运管机构要对辖区内凌晨2点至5点开行的长途客运车辆进行逐一排查登记,严格督促落实凌晨2点至5点停止运行或停车休息制度。设置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禁行标志,不得在禁行时段发放长途客运车辆通行卡;发布禁行警示和提示信息;配合有关部门执勤执法,提供必要场所和服务;支持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省界入口实行凌晨2时至5时联合排班、驻守执勤。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参照春运检查站模式,在进入省界后的第一个服务区入口适当位置按相关规定引导车辆进入服务区接受检查。市运管处负责根据公安提供的凌晨2时至5时途经我市境内的公路客运车辆相关信息,及时抄告省运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组织)

  8. 危险货物运输等重点车辆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状况必须达到一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持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同时,要加强对辖区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厂矿、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城市渣土车、环卫车和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集中组织开展一次排查治理,彻底消除无牌无证无资质车辆从事相关客货运输,规范运输行为,杜绝事故隐患。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将“两客一危”车辆、校车、农村客运车辆严重违法情况及时抄告安监、交通运输、教育部门。(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市交警支队、市安监局等配合,市相关部门实施)。

  9. 严厉打击运输车辆非法违法改装行为。对全市汽车改装市场进行彻底排查,凡是非法违法改装运输汽车的企业要立即进行整改,对已经改装的车辆要实行彻底追查,坚决打击非法违法改装车辆行为。(市经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市相关部门实施)

  10.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各县区对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审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凡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活动。凡聘用无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危货运输的企业,一律进行整改,并将违规情况记入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日常考核。(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组织,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11. 危险货物运输动态管理。加强危险货物货源地承运和运输过程监管。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或带有记录仪功能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依职责监管,市相关部门实施)

  12.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机制,畅通信息传递渠道,确保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能够科学、高效、规范应对和处置。(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县相关部门实施)

  1. 认真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全市所有渡口和短途客船集散地要严格执行客渡船“六不发航”制度和“中小学生上(放)学乘船交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保障签单员工资经费,督促有船乡镇加强客渡船的日常管理,重要节假日和赶集日要明确专人值班,切实落实乡镇船舶“县管乡包村落实”制度,确保渡运安全。

  2. 开展乡镇渡口渡船专项检查。乡镇渡口渡船必须依法设置;所有渡口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安全管理各方责任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警示桩);客渡船按规定配齐配足安全设施;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管理办法。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无照客渡船,严厉打击非客运船舶载客和非法渡运汽车行为。

  3. 加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严格实施“定期排查、登记建档、公告公示、限期整改、验收取号”的管理制度,对个别突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公示、专人督办的措施;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申报管理,坚决打击瞒报、谎报和不报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核准等制度,从源头上防止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其考核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4. 开展通航环境专项检查。要对本辖区内重点水域、重要航道干线、重点码头、重要水库、大型船闸、涉水旅游景区、大型水上游乐项目等水域进行全面、细致排查,认真整治碍航设施和在航道内种、养殖行为。

  5. 强力整治运砂船超载行为。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巡查监控,严格执法,从严打击船舶超载行为。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把签证关,坚决查处船舶超载行为。要提请河道采砂管理部门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把关,严禁非法、无牌无证采砂、运沙船参与河道采砂运沙;督促挖砂船不得为运砂船超载装载砂石,严格执行运沙船签单发航制度。

  6. 开展农村客渡船标准化改造专项检查。根据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统筹规划,全市所有合法渡口必须配备一艘“不沉的渡船”。渡船标准化改造工作是一项密切联系群众、保障人民群众出行的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务实工程,各县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它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紧紧围绕既定工作目标,努力克服畏难情绪,坚决杜绝“拖沓、敷衍”的工作作风,及时、准确完成渡船改造各项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全市渡船标准化改造工作的稳步推进。

  7. 规范乡镇非运输船舶管理。切实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对乡镇非运输船的管理责任,结合“打非治违”,完善对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管理,建立船舶台账,规范登记管理,严格限制船舶用途和航行水域,从严打击非法从事客货运输的违法行为。

  8. 切实抓好船舶标识整治工作。按照省水运局6月初布置的在全省开展营运船舶标志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县区(管理区)海事机构要扎实开展营运船舶标志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省、市的安排部署,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取得实效。

  9. 认真开展船舶修造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三无”船舶及非法造船企业(修造点)进行摸底排查,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县区、乡镇、村三级监管责任体系,签订工作责任状。要督促各部门加强联动,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营运、打击非法修造船舶的行为。对辖区内的“三无”船舶,要采取规范、整改、取缔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整治。对于辖区内非法造船企业(修造点),要坚决取缔。

  一是企业自查。各相关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安全隐患管理台帐。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采用暗访和互查形式对重点领域开展专业检查。二是政府抽查。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工作方法组织开展综合督促检查。

  各单位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列出清单,对查出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及时进行整改,并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整改资金和整改预案。

  监管单位要强化对隐患排查整改的督办督查,对排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的,要约谈当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大检查专项行动实行“七个一律”:凡是重大隐患没有排除的路段、水域一律禁行;凡是未经许可危化品运输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使;非法改装、伪装车辆上路行驶一律依法查扣;非法车辆改装、拼装窝点一律依法取缔;运输企业违规装载、运输的一律停业整顿;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拘留;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一律依纪问责。

  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办公室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及时受理举报信息;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要在相关门户网站、报纸等各类媒体设立专项大检查专栏,定期对检查出的主要问题、责任人员、整改进度、整改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示。

  市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日通报一次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对各县区专项大检查进行检查验收。

  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9日前向市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大排查情况和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9月30日前报道道路和水上交通专项大检查总结材料。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警支队交管科,联系人:胡立言。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方海事局安全科,联系人: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