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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交通违章扣分及罚款标准

发布时间:2024-07-08 16:25:09
阅读: 15590
发布者: 下载米乐体育app平台

  沈阳交通违章后将被记扣相应分数或罚款,具体扣分标准及罚款标准等详见全文。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出现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不是满足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二)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

  (四)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二)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十四)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二十一)自学直考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二十三)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和拖拉机及其挂车以外的挂车,专项作业车,大型客车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六)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八)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十一)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十六)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的(未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十七)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信息变更后未在30日内备案);

  (十八)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十九)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10日内未提出申请);

  (二十)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交付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

  (二十一)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未在30日内到住所地转入);

  (二十四)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三十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做检查的;

  (三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十九)违反《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机动车违反限行或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污染防治限行或管制区域行驶的;

  (四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三)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九)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申请人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一)初次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初次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没有违法所得的;

  (三)初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四)初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五)初次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再次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再次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没有违法所得的;

  (三)再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四)再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五)再次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多次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多次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没有违法所得的;

  (三)多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四)多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五)多次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

  (三)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

  (四)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

  (五)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

  (六)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有违法所得的;

  (八)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有违法所得的。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处支付金额3倍,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二)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三)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四)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六)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七)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八)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牟取经济利益的;

  (九)组织、参与实施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十三)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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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沈阳交通违章后将被记扣相应分数或罚款,具体扣分标准及罚款标准等详见全文。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全方位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二)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

  (四)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二)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十四)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八)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二十一)自学直考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二十三)驾驶未按规定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和拖拉机及其挂车以外的挂车,专项作业车,大型客车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六)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八)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十一)驾驶未按规定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十六)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的(未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十七)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依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信息变更后未在30日内备案);

  (十八)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依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十九)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10日内未提出申请);

  (二十)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交付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

  (二十一)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未在30日内到住所地转入);

  (二十四)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三十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不是满足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检查的;

  (三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十九)违反《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机动车违反限行或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污染防治限行或管制区域行驶的;

  (四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三)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九)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申请人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一)初次组织其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二)初次组织其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三)初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四)初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五)初次组织其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一)再次组织其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二)再次组织其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三)再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四)再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五)再次组织其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一)多次组织其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二)多次组织其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三)多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四)多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五)多次组织其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一)组织其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三)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四)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五)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六)组织其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八)组织其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有违法来得到的的。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处违法来得到的3倍,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处支付金额3倍,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二)组织其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三)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四)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六)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七)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八)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牟取经济利益的;

  (九)组织、参与实施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十三)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