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个层级。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制定。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域标准。区域标准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属于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的需求自行制定,或者与别的企业联合制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但对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涉及到的标准,则作为企业对市场和消费的人的质量承诺。
(1)要保证标准的适用性。所编写的标准在发布实施后,应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对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2)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标准技术内容的水平决定了标准的水平。目前,标准的水平仍以“国际先进”“国际一般”和“国内先进”来评价。在保证标准先进性的同时还应该要考虑标准的可操作性。
(3)标准编写的格式和方法应具有规范性。应按照GB/T 1.1的要求来编写标准。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区域标准立项建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任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区域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书和区域标准草案。
标准起草单位在征求意见处理完毕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提交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经审查通讨的,标准起草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做修改,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级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报批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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