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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关于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15 20: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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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下载米乐体育app平台

  为了维护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综合整治的决定精神,现就加强全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道路运输企业、场站必须严格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职交通安全员和动态监控人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

  (二)对无证、无资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对超资质范围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上限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公开曝光。

  (三)对道路运输安全性能条件达不到要求、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不达标的取消经营资质。

  (一)从2014年8月13日起已不再审批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和车辆逐条逐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准许继续运营,不符合的立即进行停运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运营。

  (二)对道路运输安全性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客运车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取消经营资质。

  (三)严禁营运客车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凡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吊销道路运输证。

  (四)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凡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吊销道路运输证。

  (一)严禁超范围经营、使用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注明的事项运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对一年内有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暂停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发放工作,待整改结束后,再恢复发放。

  (三)对于3个月内3次以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车辆以及长期在异地违规运营的省际包车,一律停止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责令停运整改,直至吊销营业范围。

  (一)所有在用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从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一律不予年审,并注销道路运输证。

  (二)对托运人委托的承运人不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承运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与道路运输证所标注的经营范围不符等非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并对托运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危化品运输车辆零时至5时在高速和国道上禁止通行的规定,违者,一律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

  (一)严禁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严禁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违者,扣留车辆,依法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二)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违者,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一)所有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必须接入联网联控管理系统,凡未接入的车辆,停业整顿一个月;一个月后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营运资格。

  (二)对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停运整改,直至正常使用。

  (三)对故意损毁、屏蔽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动态系统的,发现一次责令相关车辆停业整顿;发生两次以上行为的,取消营运资格。

  (四)道路运输企业、场站动态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纠正、处理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其交通违法记录提供给公安机关认定后依法处罚。

  (一)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一律列入“黑名单”,严格依法处罚,责令运输企业予以解聘。

  (二)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无从业资格证、无押运员证运输危化品的,依法处罚,责令运输企业予以解聘。

  (三)对校车驾驶人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一律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一)对记满12分的大中型客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人名单,通过新闻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予以曝光。

  (二)对机动车累计有20个以上未处理的违法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接受处理,否则不允许上道路行驶。

  (三)营运车辆、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有3个以上未处理的违法信息,且经通知超期一个月不接受处理的,暂停营运,消除安全隐患。

  (四)鼓励交通参与者通过书信、电话、微信、上门等各种方式,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一经查证属实,即可兑现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一)对农村客运线路和车辆通行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一律停运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条件的,坚决取缔。

  (二)农村群众出行要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严禁乘坐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超员车辆。

  (三)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违法载人和面包车违法超员载人、非法营运,违者,依法从严处罚。

  (四)严禁无牌、无证、拼装、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从严处罚。

  (五)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排查治理乡道、村道安全隐患,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队伍,在集市、山区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设置检查劝导站,劝导、纠正、制止交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一)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道路运输安全性能条件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后符合道路运输安全性能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凡是违反本《通告》的,分别由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