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做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格外的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努力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做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以上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力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决定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试点时间为 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请各试点地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确定的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并于每月末报送试点情况总结。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企业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网址:),从“一网通办”进入,根据申请事项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打印《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至一体化平台。
受理公司申请事项后,根据《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检查,审查意见在一体化平台上反馈。
企业申请事项经核准后,行政许可处进行证书打印,将证书按照企业在一体化平台上填报的邮寄信息以快递的方式送达企业。
回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勘测考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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