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危规》分总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1条。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业车辆设备管理、运输环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新《危规》重新定义了危货运输企业车辆数量、停车场地要求、设施设备的准入门槛,明确了危货车辆维修要求,并对危货托运方规定了更细致的法律责任,加强完善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为快速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了基础支撑。
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宣传贯彻《危规》,现将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变化作如下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原危规》)自2005颁布实施至今,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本次修订《原危规》的主要原因:
《原危规》是在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进行修订的。
随着我们国家科技的进步,在近10年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提高的新问题。为此,有关部门自2007年就开始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的研究工作。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条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为贯彻实施《危化条例》,逐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原危规》进行一定的修改、调整。
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数量持续不断的增加,国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逐步的提升,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规》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明显问题亟待解决(如,有些许可条款不宜操作和“分类管理”原则落实不到位等),都要求对《原危规》进行一定的修订、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规》于201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但其修订的根本原因是,交通运输部在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时,要解决将《原危规》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内容删除的问题。